贩毒嫌疑人声泪俱下大呼冤枉 公诉人“抽丝剥茧”揭露真相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黄燕玉) 近日,由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卖毒品案,庭上被告人蔡某某(女)含泪辩解无罪,控诉被他人陷害。对此,公诉人庭前认真准备、庭上有力指控、充分举证,该案最终获判。霞浦县法院认定蔡某某先后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012克,判决蔡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辩解被诬陷称无罪
2016年10月31日晚,经吸毒人员举报,被告人蔡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依法从蔡某某住处扣押白色塑料自封袋968个、电子秤2台、白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1部、自制冰壶一套、 3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3小包疑似毒品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总净重达1.3012克。
然而,该案被告人蔡某某自始不认罪,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讯问蔡某某,其声泪俱下辩称是被吸毒人员诬蔑,称其使用的手机是别人借给她的,微信也是别人的。否认她有微信,否认认识吸毒人员林某某、李某、张某某等案件相关人员,否认与他们有电话、微信往来。
承办人细致审查及时补证
诸多证据证实贩毒事实
面对蔡某某的辩解,承办人为查清案件事实,认真细致地审查所有案卷材料,对事实不清部分,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完善被扣押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翻译微信语音内容、完整拍摄微信聊天记录等;移送抓捕现场视频;查找其他涉案人员进行核实等。同时,承办人翻阅手机资料、查看监控视频,逐一核对案件证据,经上述大量工作,该案如期审查终结。
蔡某某辩解手机、微信不是其所有,但微信朋友圈及收藏夹存有其本人及女儿大量照片,微信语音亦与其本人口音、语调相似,另有证人证实该手机号码系其所有,与证人证言、手机通话清单、手机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相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蔡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庭上,公诉人当庭举证,最终法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蔡某某关于其从未实施贩卖毒品的无罪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