琐事纠纷结伙殴打他人 致人轻伤获刑6个月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都说冲动是魔鬼,控制不住自己脾气,小事大化,损人害己。霞浦县未满18岁的少年小王就因冲动,在与他人争执后,竟结伙殴打他人致对方轻伤二级。日前,因故意伤害罪,小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介绍,去年9月15日凌晨,当时还未满18周岁的小王与被害人甘某某在霞浦县某酒楼旁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致小王手指受伤。后来,小王在同案人蔡某某(另案处理)陪同下到霞浦县某卫生院包扎治疗。
同日3时许,小王治疗完毕后与蔡某某在卫生院门口又遇到被害人甘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纠纷。小王及蔡某某遂对被害人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今年4月7日,小王在霞浦县某酒楼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小王赔偿甘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霞浦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因琐事结伙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考虑到小王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给予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小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小王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