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载人“闯大祸” 公开审查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张少玲) 8月15日,霞浦县检察院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所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等参加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的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审查逮捕案件。
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人“闯大祸”
2017年7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30岁,云南人,在霞浦一皮革厂打工)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该车系机件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机动车,后座上载着被害人杨某某,途经霞浦县山河路某路段时,车辆后轮爆胎致侧翻,造成杨某某摔倒死亡。经司法鉴定,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mg/100ml。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且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较好。霞浦县检察院经向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务工所在的霞浦县某皮革厂了解情况,邓某某在该工厂务工期间表现良好,工作任劳任怨,与工友相处融洽。
该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社会危险性较小,拟作不批准逮捕决定。
参与人员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
在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芳的主持下,依法对该逮捕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所有参与人员的意见都是处理该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首先,由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的审查情况,播放讯问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并说明拟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处理意见。其次,对于承办检察官审查结论认定的该案犯罪事实及处理意见,被害人家属杨某某、犯罪嫌疑人所在工厂代表刘某某均表示没有异议。该工厂代表还表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若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该工厂会尽力配合好公安机关做好监管工作。再次,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疑问向承办检察官提问,承办检察官一一解答。最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就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提请逮捕理由、社会危险性等提出意见。
宁德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陈舒雅对这次公开审查听证会工作予以肯定,并就该案发表意见,该案首先是过失犯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赡养被害人父母的承诺,被害人家属也能理性的接纳,且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能够积极募捐和配合后续监管工作。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能使他尽早进入社会,也能更好地在经济上给予被害人家属补助。
最后,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主持人宣布公开审查结束。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代表、被害人家属、侦查机关及其他听证员等均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作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处理意见。
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但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诉讼程序的终结,公安机关将对该案进行进一步侦查。该案后续诉讼程序的开展一定程度上需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在监管工作中提供帮助,同时该公司的外来务工人员较多,适宜以该案为例开展普法教育宣传,以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今后该院将进一步完善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依法启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提升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亲和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了解,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是指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与否决定前,根据办案工作需要,由检察机关主持,公开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其他诉讼当事人等多方意见的审查工作活动。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