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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到期未还债主起诉 超担保期担保人免担责

2017-08-01 10:52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借贷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不少人在借贷时都要求有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也是有时效期的,如果在法律规定时效内没有及时要求对方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就会失效。7月31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就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因过了6个月担保期限,担保人被法院依法判定免除担保责任。

借款人未还钱担保人成被告

据介绍,2015年初,来自霞浦的肖南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林凯借款8万元人民币,月利率为百分之二(2%),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8月11日,时间为6个月。

其间,肖南向林凯写下一张借条,内容约定,由肖北作为担保人,若借款人肖南到期未能还清本息,肖北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本息的责任。2015年2月11日,林凯通过银行转账,向肖南汇去74400元的借款。肖南借款后,按约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1日止。

据了解,案发前,因未能拿到本金和相关利息,林凯一纸诉状将肖南和其妻子俞静以及担保人肖北告上法庭。要求肖南和俞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肖北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超过担保期担保人无需担责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15年2月11日,肖南虽然向林凯出具的借条借款80000元,但同日林凯通过兴业银行账号只向肖南农业银行账号转账74400元,林凯主张其中以现金出借5600元,未能举证,该主张有悖正常交易习惯,故依法认定肖南向林凯借款本金为74400元,月利率2%。

法院认为,肖南借款后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因该借款发生在肖南和俞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故林凯有权主张肖南与俞静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另外,法院认为,肖北作为肖南借款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林凯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2015年8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未及时向肖北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林凯请求肖北对肖南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肖南和妻子俞静应共同偿还林凯借款本金74400元及按月利息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肖北免除担保保证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林凯 肖南 肖北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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