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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多举措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并购科技企业最高补贴千万 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

2016-01-04 09:58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今后,在企业兼并重组中,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将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支持。

根据通知,我省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同时,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兼并重组。鼓励我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以定向增发、资产置换等形式进行兼并重组;引导中概股通过分拆资产并与省内资产进行兼并重组回归A股市场。帮助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并购债等债券、新三板挂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债权转股权。鼓励各地市设立以兼并重组股权过桥为主要目的的另类投资公司,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桥梁和缓冲地带。支持发起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形式,参与企业兼并重组、产业链整合、司法重整等。

另外,通知还提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对民间资本进入不设附加条件。

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方面,通知规定,兼并重组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及适用税费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按规定享受兼并重组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对于备受企业重视的土地政策,通知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指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兼并重组过程中,凡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条件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完税后,可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因历史原因导致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在兼并重组中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实质性转移,凡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改变,可根据工商部门登记的变更企业名称,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名称变更登记;兼并重组后企业通过新建、扩建、翻建厂房,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兼并 重组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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