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妇报复邻居深夜纵火 构成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詹志华) 霞浦县一六旬老妇,为报复邻居,居然采用深夜纵火的方式。近日,这起由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放火案件有了审判结果,因烧毁一扇门窗,这名老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被告人63岁的刘老太(化名)与其邻居60余岁的郑老汉(化名),因琐事发生矛盾,心存间隙。2017年7月17日0时40分许,刘老太气愤难眠,遂带着火柴、塑料袋、手套等物品,至被害人郑老汉位于霞浦县长春镇某商住两用房子旁,放火点燃其一层食杂店的木质窗户,待火势烧起来后返回家中观察。当日0时50分许,在暗中察看的被告人刘老太见火势熄灭,遂又返回现场再次点燃,待火势再次燃烧起来后离开现场。经火灾事故调查,被害人郑老汉店铺门窗被烧毁,造成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76元。2017年9月1日,被告人刘老太被公安机关抓获。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5日对该案提起公诉。5月17日,霞浦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老太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行为存在危及到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可能性。该案被告人刘老太因日常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而实施放火报复,其点燃被害人住处木质窗户的行为,极大可能会危及到包括被害人在内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情节恶劣,且被告人放火后,火势燃烧十多分钟,已能独立燃烧,故构成放火罪既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