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村民打砸施工现场 情节轻微被做不起诉决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林宗和) 4月2日下午,霞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林宗和、潘孝权等一行四人,驱车52公里来到霞浦县海岛乡里沃村,对该村涉嫌故意伤害罪的6名村民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2016年8月14日,因浮鹰岛风电项目在当地未完成土地征用手续前动工,陈某甲、高某甲、陈某乙、高某、陈某丙、陈某丁等人便前往当地村会委询问,因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陈某甲、高某甲等人到该风电项目施工现场,对现场水泥电杆、瓷葫芦等物品进行打砸,造成现场的水泥电杆、悬式瓶等物品被砸坏,部分电力设备丢失。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0827元。经审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6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因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决定对该案作不起诉处理。
考虑到6名被不起诉人均为渔民,此时正值渔业繁忙期,且6人居住在霞浦县海岛乡里沃村,路途遥远,故由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亲自前往该村宣读案件处理情况,同时也希望借此机会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当天下午,在该村村委会,检察官向6名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同时检察官也借此机会向该村村民代表、党员、部分村民普及了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村民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