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宁人社〔2017〕293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东侨人劳局、财政局,市地税直属分局、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8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咨询服务和引导工作,为参保人员释疑解惑;认真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和传送,掌握完整准确的人员数据信息,同时优化经办流程,不断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续保服务效率,确保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5日
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