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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2020-06-18 08:56

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被宣告社区矫正期间再违法

检索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撤销缓刑、假释程中的裁定和执行

二、案例正文采集

 

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案例简介

2019年6月13日下午,和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欲通知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明天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但其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父亲,其父亲也不清楚朱某的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驱车到朱某家中走访,发现朱某未在家中。2019年6月14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手机依然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调查,原来朱某已被徐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同红星派出所在朱某运输煤气途中以吸毒的名义抓获,并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并且朱某有吸毒史。

 

调查与处理

2019年6月13日下午,和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欲通知其明天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但其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父亲,其父亲也不清楚朱某的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驱车到朱某家中走访,发现朱某未在家中,其父亲与女朋友均说朱某随同他人到新寮镇搬瓷砖,晚上回来之后会通知朱某到司法所报到,但2019年6月14日早上,在开展两个八小时的学习教育与社区服务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朱某缺席,手机依然关机,其父亲说朱某昨晚并未回家,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情况不对劲,赶紧深入调查,原来朱某已被徐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同红星派出所在朱某运输煤气途中以吸毒的名义抓获,并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并且朱某有吸毒史。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安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徐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2019年7月2日,徐闻县司法局依法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撤缓撤假】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书: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三十日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

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一般报请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报请执行地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罪犯原服刑监狱或者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

【小结】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这样未能从思想上真正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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