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档指南
(宁德市档案馆查阅利用档案须知)
一、查阅利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控制使用、未到开放年限的档案的,应按照《宁德市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的要求查阅利用。
2.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查阅利用开放档案、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历史证明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馆查阅。
3.外国组织和个人可持来华有效证件,可到本馆查阅利用开放档案。
二、查阅利用程序:
1.申请登记:工作人员登记利用者身份信息、利用目的及查阅档案主要内容等信息。
2.咨询检索: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提供的所需档案相关信息,为利用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利用者查档。利用者也可通过本馆提供的检索工具,自行查找所需要的档案。
3.依规审查:本馆按照有关规定,对利用者申请查阅的档案进行审查,确定可否提供利用。
4.阅览档案:审查通过后,利用者阅览档案原件或数字化副本。
5.申请复制:利用者如需复制或摘录档案资料,应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由本馆工作人员按规定提供档案复制件。
6.出具证明:利用者如需本馆提供档案证明,应提出申请,由本馆工作人员根据利用目的等具体情况,在档案复制件加盖馆藏档案证明章。
三、查阅利用事项:
1.利用者可通过信函、电话、跨馆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咨询、预约查档或委托本馆代查。
2.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档案馆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安排。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有勾画、涂改、剪裁、折叠、抽出等破坏档案的行为。
3.经本馆同意,利用者可以阅览、摘录、复制有关档案,每次利用档案的复制原则上不超过50页。
4.复制档案须填写《档案复制件签收登记表》,经同意后由本馆工作人员办理复制。利用者不得擅自以拍照等形式复制档案。
5.馆藏档案已经数字化的,利用时原则上提供数字化副本,确需利用原件的,须经保管科负责人同意。破损严重或正在整理中的档案,暂不提供原件利用。
6.利用者应在指定场所、指定设备阅览档案,所调档案仅限本人阅览,不得转给他人阅览。
7.复制档案须专题专用。利用者应负责保守秘密,不得擅自复制、扩散和转让。
8.禁止将拍摄像器材带入阅览室。利用者应自行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阅览室内禁止吸烟、饮食。
四、档案使用规定:
1.本馆依法拥有馆藏档案公布权。未经本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档案。
2.利用者摘抄、复制的开放档案,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均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利用者如需以展览、出版、播放等形式公布档案的,须向本馆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馆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布。所有用于公布的档案复制件均须加盖“宁德市档案馆档案证明材料章”,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原件存于宁德市档案馆。
3.使用馆藏档案制作的各种载体出版物,应向本馆提供三套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