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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明年起试行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重点排污单位须公开环境信息 公众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

2018-08-31 09:41 来源:宁德网 林珺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林珺) 8月28日,市政府公布《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保障办法(试行)》,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针对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生态环境保护热点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主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通报情况,分析形势。

据悉,该《办法》是为了保障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办法》指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筛选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下一年度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府环境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和下载等服务,以便于公众知晓;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公众意见时,征求对象应当以可能受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代表为主,同时可以征求项目所在地其他特邀代表的意见。

公众可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众。公众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行为,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并及时将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还了解到,宁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建立健全相关协调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奖励。此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公开,予以处罚,并予以公告。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生态 公众 负有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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