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周宁两房东被处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林珺 通讯员 李慧) 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近日,周宁县两房东被分别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为加强二维码社会化运用,今年以来,周宁县公安局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清查,切实掌握流动人口动态。10月28日至29日,周宁县泗桥派出所、纯池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标准二维码地址人口访查工作时,发现泗桥村坂上、纯池村朝阳路的房主陈某、林某家中有人租住,民警便上门对两处房屋进行核查。经询问,陈某、林某在房屋出租期间均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民警依法分别对陈某、林某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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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