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化工原料清洗猪皮随意排放 霞浦一“黑工厂”被查4人获刑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赵美珠) 近日,霞浦县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的刑罚。
据悉,林某寿、林某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霞浦县某村经营一家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环保审批许可的猪皮清洗厂。今年4月份,被告人蒋某某在杨某(另案处理)的安排下,伙同王某伟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各自的货车陆续将双氧水、氯化铵等化工原料和重约186余吨的猪皮,分31车次运输到该厂非法清洗。
同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厂负责组织、管理猪皮清洗的日常事务及清洗设备维修等,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受雇负责清洗猪皮,将使用双氧水、氯化铵等化工原料清洗后的猪皮运回浙江等地。被告人辛某某、李某某共计非法清洗猪皮30车,重180余吨;其中辛某某得款5000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运输猪皮共计11车、66余吨,收取运输费用等共计19920余元。
今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厂内生产的污水顺着地面边沟排往简易沉淀池,通过沉淀池内埋设的一条PVC管道直接排往外面。经检测,东侧第一个滚筒内、简易沉淀池内、简易沉淀池出口的水样中镍含量分别为0.08mg/L、0.13mg/L、0.11mg/L。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重金属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某、辛某某、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到5000元不等。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