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八年刑 抗诉改判十年期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近日,霞浦县检察院对吴某票据诈骗一案提出抗诉,获得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记者从宁德中院了解到,被告人吴某二审被改判十年以上刑期。
据悉,2012年10月,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洽谈购买皮革生意,被告人吴某以支付小额货款诱骗被害人王某某继续发货,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吴某共向被害人王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1179322元的皮革。其间,被告人吴某仅支付货款人民币195802元,剩余货款人民币983520元未支付。
之后,被害人王某某多次向被告人吴某催讨货款,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害人王某某提供一张虚假的价值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试图用这张虚假汇票支付欠下的货款,欺骗被害人王某某。2013年1月,被告人吴某逃离霞浦,之后变更联系方式逃避债务。
据了解,案发后,该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霞浦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霞浦县检察院于2018年4月17日,以被告人吴某涉嫌票据诈骗罪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霞浦县法院于今年7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对吴某票据诈骗一案提出抗诉,获得宁德中院二审判决支持。10月31日,宁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