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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为非作恶 多次寻衅滋事 霞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10-24 09:5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陈健, 谢文霞

社会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陈健  通讯员  谢文霞 文/图) 10月17日,由霞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在霞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首例涉恶案件。

经查,2017年以来,被告人吴某某纠集被告人何某某、阮某某、肖某某以及林某甲、林某、熊某某、黄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霞浦县城区,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店铺内仅因一言不合,便与被告人阮某某、肖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田某某拳打脚踢,并持椅子等物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田某某轻微伤。

2018年1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得知之前与其有些矛盾的邓某某,在霞浦县松港街道某宾馆附近,便伙同林某甲、林某、熊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匕首将被害人邓某某刺伤,并殴打被害人邓某某,致被害人邓某某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林某甲、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持砍刀,前往霞浦县松港街道被害人项某住处,打砸被害人所有的奥迪轿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被害人损失价值达人民币一万余元。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讯问,并针对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阮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何某某帮助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阮某某、肖某某、何某某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目前,该案法院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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