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一男子20天贩毒18次 一审被判处15年
没收财产10万元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梁妍岑) 霞浦男子范某某在不到20天时间里,在宾馆、KTV、小巷等地,先后贩毒达18次。法院一审对范某某判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近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至3月22日间,被告人范某某先后在霞浦县某宾馆后门、某KTV后门、某巷子等地共18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林某某、王某、卞某某、谢某某、叶某某等人。
据悉,去年3月22日,范某某在霞浦县某超市对面巷子,以每克85元的价格向谢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范某某身上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金黄色小米手机1部,从谢某某身上查扣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扣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上述被查扣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净重63.3922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数量达176.39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范某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处罚,可酌予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对范某某判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追缴范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霞浦县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63.3922克及作案工具金黄色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