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出纳挪用公款37万余元 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谢文霞 詹志华) 近日,霞浦县检察院决定逮捕该县监察委员会首例留置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据悉,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任霞浦县沙江卫生院出纳期间,利用其保管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以多开支票金额及截留营业收入现金款等手段,陆续挪用卫生院公款计人民币37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挪用公款行为被霞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现并着手调查后,犯罪嫌疑人潜逃。
2018年4月10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霞浦县监察委经调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贪污罪,数额巨大,商请霞浦县检察院提前介入。经检察长指派,该院公诉科办案人员提前介入。经过审查证据材料,提审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工作,4月20日,霞浦县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