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玻璃门坠落砸伤客户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伤者11万余元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莹) 来自霞浦的市民王佚去当地某银行办理业务时,不料飞来横祸,银行的大门玻璃突然坠落,正好砸到他身上。幸亏被及时送到医院,王佚才没有生命危险,但最终还是落下十级伤残的后果。4月1日下午,记者从霞浦县法院了解到,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日前已成功审结,法院判决银行赔偿王佚102445.29元。
银行大门玻璃突然坠落砸伤市民
市民王佚于2016年6月14日,进入霞浦某银行办理个人金融业务,当王佚推开营业厅大门时,突然发生一起意外。银行营业厅大门的玻璃不慎掉落,砸伤了王佚。事故发生后,银行工作人员将王佚紧急送至霞浦县医院救治,办理了住院手续,并雇护理人员陪护20天。
2016年8月3日王佚出院,共住院50天,住院期间该银行预付医疗费12800元。经医院诊断,王佚伤情为:右膝挫裂伤、右腕部挫伤,头状骨、月状骨挫伤;右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性损伤。2016年8月5日,王佚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8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30日。
据悉,由于双方就后续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王佚于2016年9月2日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某银行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1月9日,双方共同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王佚属十级伤残。
银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1万多元
霞浦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某银行营业厅系开展金融业务的场所,其服务客体系不特定的群体,有义务提供安全的环境及设施接待客户。受害人王佚前往该银行营业厅办理个人金融业务,进入营业厅大门时就被营业厅大门玻璃掉落砸伤,期间王佚没有过错,现王佚主张要求该银行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另外,法院还认为,银行认为该起事故系意外事故造成,银行主张只能承担30%的补偿责任,主张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该起事故虽是意外事故,但事故的根源却是由于银行作为公共服务部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造成的,因此事故的性质可确定为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佚的损失确定为115245.29元,扣除该银行已垫付的12800元,应继续赔偿102445.29元。之前该银行已支付的护理费,属于实际支付。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银行要有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
据审理此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综上,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非一般过错原则。结合该案而言,应先推定该银行有过错,现该银行认为其并无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该银行在案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卓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