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3年闹分手 女方讨要14万元及相应利息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一对交往了三年的情侣,在分手后情了债未了,双方为了14多万元钱款是借款还是恋爱交往期间的共用款闹上法庭。昨天,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霞浦法院判决男方偿还女方14.5万元,并按年利率4.9%支付相应利息。
14万元是借还是共用款起争论
记者了解到,案件中的男方叶小天(化名)来自霞浦,今年30岁;女方张心月(化名)来自浙江,今年28岁。三年前,两人相识相恋,交往三年后,最终分道扬镳。分手后,张心月向叶小天讨要借款14.5万元,但叶小天对张心月的借款说法并不认可。他认为,这笔款项是两人恋爱交往期间的共用款,并不属于借款,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张心月将叶小天起诉到霞浦县法院。
据悉,庭审中,张心月拿出叶小天姐姐发给张心月的短信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客户凭条3张、银行历史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
而叶小天在庭审中表示,张心月所说的款项均为双方交往期间的共用款,借条系双方关系破裂时,张心月胁迫其出具的,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张心月的诉讼请求。
男方需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霞浦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张心月为证明叶小天向其借款145000元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并陈述了借款经过和借款资金来源。叶小天辩解借条为被胁迫下所写,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另外,叶小天辩解款项应扣除微信还款41092元、银行还款35361元及张心月个人花销款60000元,且其在恋爱期间遭受青春损失等。法院认为,叶小天该说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叶小天应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认为,张心月主张按年利率4.9%支付相应利息,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张心月起诉叶小天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按年利率4.9%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依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叶小天偿还张心月14.5万元,并按年利率4.9%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