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开发商 私自为房主购保险 霞浦一夫妇起诉维权
法院:开发商自行承担后果
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 首付交了20多万元,购房合同也签了,却迟迟不能拿到购房合同和发票,究其原因,竟是开发商在未经房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其名义购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而房主对这项保险费用并不买账,开发商为此拒绝向屋主交付购房合同和发票。11月16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案件有了结果。
未经房主同意 开发商私购保险
据介绍,来自霞浦的邓某夫妇与当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约定邓某夫妇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总价款为845867元,首付款为255867元,余款590000元由邓某夫妻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予以支付,该合同一式四份,出卖人二份,买受人一份,霞浦县国土资源局一份。
2015年9月16日,邓某夫妇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首付款255867元,并交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费。2015年9月28日,邓某夫妇与某银行霞浦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邓某夫妇向该银行霞浦县支行借款590000元,该款于2015年9月30日划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15年9月30日开具了金额为590000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未将该发票交付给邓某夫妻。2015年9月3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邓某夫妻授权的情形下以邓某夫妻的名义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保险费2856.53元。
记者了解到,案件中,邓某夫妇和开发商争议问题是邓某夫妇是否应偿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支付的保险费。针对该争议问题,邓某夫妇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以其名义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了解,矛盾发生后,开发商以邓某夫妇未清偿开发商代为交纳的保险费为由,拒不向邓某夫妇交付合同原件以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法院审判开发商自行承担后果
对于邓某夫妇的说法,开发商则认为,邓某夫妇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邓某夫妇应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而《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第2.6项约定邓某夫妇应支付保险费,该保险费包含“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的保险费,邓某夫妇未予支付,开发商垫付后有权追偿。
霞浦县法院认为,邓某夫妇未办理保险,可能违反的是《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银行构成违约,影响贷款的发放。而在贷款未能顺利发放的情况下,邓某夫妇仍可以通过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或者自行交纳现金等方式支付购房款。未办理抵押物保险不必然致使邓某夫妇在履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产生障碍,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的第二条第2.6项约定中的“保险费”不应包含或者理解为办理抵押物保险的保险费。邓某夫妇未交纳该保险费,不对开发商构成违约,开发商在未取得邓某夫妇授权的情况下为邓某夫妇交纳保险费,应由开发商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判令,开发商向购房的邓某夫妇交付购房合同原件以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可以以不当得利另外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返还。
法官提醒,个人房贷被搭售保险问题并非个案,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明令禁止,房屋买受人及开发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遇到该问题,应予拒绝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开发商擅自代房屋买受人垫付保险金,不但等不到追偿,更纵容了银行捆绑搭售潜规则,不值得提倡。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