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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外套引风波 造成一起伤害案

2017-11-16 09:34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高金梅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高金梅) 生活处处是小事,然而,有时你以为是小事很可能摊上了大事。最近,霞浦县检察院办理一起案件,就是由一件外套引发的风波。

据了解,2016年11月26日23时许,小甲因其借给小乙的外套被丁某穿在身上,与丁某发生争执。之后丁某纠集丙某、戊某、庚某、壬某等人在某停车场与小甲理论,并对小甲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小甲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因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只有丙某达到追究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即涉嫌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因此,丙某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丙某最终将如何处理呢?霞浦县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丙某因琐事结伙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丙某犯罪时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小甲和戊某、庚某、壬某未满十六周岁是不是就没事了?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霞浦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积极联系涉案人员及家长,妥善协调赔偿事宜。虽然另4名涉案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但也应当对共同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联系本案5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最终为被害人争取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并对涉案的全部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

办案机关通过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案制度的运用,既让丙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后果及法律的威严,又保护其合法权益,使其能够认罪悔罪,继续完成学业。办案机关对未达刑责年龄的临界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也是检察机关延伸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的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丙某 小甲 霞浦县检察院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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