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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骑车酿事故 致后座工友身亡

当事人被判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7-11-13 10:07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即使是二轮摩托车,也不能心存侥幸骑车上路,否则发生事故,将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邓国庆(化名)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摩托车侧翻工友身亡

今年7月28日21时许,男子邓国庆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工友杨某某,沿霞浦县山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

当摩托车途经当地野猫岭桥头路段时,因摩托车后轮突然爆胎,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造成邓国庆及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后,邓国庆将工友杨某某送至霞浦县医院抢救,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邓国庆在霞浦县医院被民警带走调查。

据悉,后霞浦县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展开调查。调查结束后,很快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邓国庆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邓国庆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取得家属谅解获轻判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国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后轮爆胎致车辆侧翻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归案后,邓国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能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邓国庆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邓国庆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邓国庆 摩托车 可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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