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开庭通过“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形式审判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王胄 俞玲玲 文/图) 10月10日上午,福安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福安市检察院诉福安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宁德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福安市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进行审判。
据福安市法院介绍,福安市检察院诉称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福安市环保局在办理“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29日将涉案总净重37291.8千克的废酸液查封扣押于无贮存资质的福安市罗江后太原安居轩厂房内后,未对查扣的废酸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经宁德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涉案废酸液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中涉案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福安市环保局仍未依法履职。
2017年9月30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
2017年10月25日,福安市环保局回函称,已采取措施并申请拨付资金代为处置。但经福安市检察院调查后发现,涉案危险废物废酸液仍贮存于无处理资质厂房内,贮存区域处于半开放区域;贮存废酸液的19个大型圆形塑料桶均未加盖保护,收集有废酸液的两个收集池处于裸露状态。
今年4月25日,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福安市环保局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福安市环保局依法全面履行对“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等监管职责。
福安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由该院副院长陈立峰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福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蔡小洁代表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益诉讼,福安市环保局局长秦川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应诉。
庭审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法庭就该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庭审过程中,经法院调查并征询双方意见,福安市检察院和福安市环保局确认“后太原安居轩厂污染环境案”所涉危险废物已处置。鉴于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请。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与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诉讼法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