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网消息 (程伟兵 刘孝德) 日前,霞浦市民郭女士在县城的一家婴儿用品店购买了一个婴儿软勺,勺上标价10.8元,不料结账时电脑却显示价格为11.5元,商家对此不屑一顾,坚持要以电脑显示的价格为准结算,郭女士不满这种说法,交了11.5元钱后愤然向霞浦县工商局12315台投诉,认为商家设置双重价格,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费用。
接诉后,12315台工作人员立即开展协调,工商人员指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必须在醒目处明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调解,经营者将多收的货款双倍返还给消费者,郭女士说其并不在乎这1.4元,但是要维护自己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人员提醒消费者,购物需多留一个心眼,应认真核对电脑小票的品种、数量、价格和金额,并保留单据;作为商家应加强管理,增强责任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