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水金就《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3-11-28 10:22

2023年11月23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了《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水金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木拱廊桥作为我国桥梁遗存的重要类型,承载着悠久的历史记忆和深厚的人民情感,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物和文化遗产工作,从传承文化根脉、弘扬民族之魂的高度出发,强调要“让更多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并就此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木拱廊桥保护管理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市现存木拱廊桥52座,其中全国和省级文保单位廊桥20座,被誉为“中国木拱廊桥文化之乡”。2008年,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2009年,以宁德为主申报的“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年来,我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保护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廊桥及其周边环境整体保护不协调、营造技艺传承人面临断层等一些突出问题。今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开展廊桥保护三年行动的通知》,对廊桥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因此,立法保护木拱廊桥十分必要,既是呼应民意,也是现实所需。制定出台《条例》对保护好传承好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坚定文化自信,弘扬“闽东之光”具有深远意义。

《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木拱廊桥保护管理立法工作。为了加快立法步伐,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条例》从立法预备项目调整为审议项目,并报请市委研究同意,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由市政府作为《条例(草案)》提起主体,市文旅局负责起草,市司法局、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2023年4月28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坚持调查研究、反复修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有力推动立法进程。为了让《条例》能在今年制定出台,市人大常委会在严格遵循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审议频次、缩短立法周期,连续安排三次常委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2023年10月31日,宁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并依法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首次做到了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表决、报批等立法全过程在同一年度完成,进一步提高立法质效。

《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全文不设章节共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立法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名称定义、保护管理原则进行规定。

(二)明确管理职责分工。第五条至第九条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管理员等工作职责进行明确。

(三)明确保护管理措施。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对木拱廊桥名录的建立和调整进行规定;第十三至第十九条分别对木拱廊桥的整体保护、原址保护、项目周边建设、施工要求、安防要求、巡查检修等内容进行规定。

(四)加强非遗传承和合理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木拱廊桥保护的传承利用方式和传承、传播木拱廊桥文化的措施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规定木拱廊桥上和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

(五)明确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第二十四条设置转致条款。第二十五条对在木拱廊桥上及保护范围使用明火、擅自拆除和损毁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等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的施行日期。

《条例》的保护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哪些?

我市行政区域内木拱廊桥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一是既保护木拱廊桥实体,也保护木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木拱廊桥是历史遗存的文化瑰宝,我市是国内木拱廊桥保存数量最多的地区。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因此,《条例》规定保护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木拱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二是既保护廊桥本体,也保护其周边环境风貌。木拱廊桥并不是孤立存在,其周边环境要素也是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条例》规定对纳入名录的木拱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要逐一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工程建设应当与木拱廊桥相协调,不得破坏木拱廊桥的历史风貌。三是既保护文物,也保护非文物。木拱廊桥属于文物的,《条例》在国家、省级层面有系统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对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建造、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其他木拱廊桥,《条例》也将其纳入保护范畴使其不致因时间的流逝而损毁、灭失。同时为了防止盲目扩大木拱廊桥保护对象,《条例》规定木拱廊桥采用保护名录制管理。

《条例》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与发展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是我国古代造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对木拱廊桥本身进行“有形保护”,更要对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进行“无形保护”。一是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培养。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主要是在家族与师徒之间传承,当前传承人年龄普遍偏大,随着老匠师的离世,木拱桥技艺面临失传的风险。因此,《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做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构建好技艺传承体系。二是为技艺传承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核心技艺和相关知识是主要通过传习所传授和施工进行实践。因此,《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开办博物馆、展示馆、传承基地;木拱廊桥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有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任技术顾问;鼓励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属于公益性的木拱廊桥可以给予财政奖补;鼓励出资认修、认护、认建木拱廊桥,吸引更多人参与该技艺的传承和实践,营造有利的传承发展空间。三是推动木拱廊桥文化传播。《条例》要求政府充分挖掘木拱廊桥文化资源,推动木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木拱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为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振兴注入新的更大内生动力,推动形成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

《条例》对在木拱廊桥上和保护范围内的行为作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二)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三)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五)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六)危害木拱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责任编辑: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