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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一)——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规外出案例

2020-06-11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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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外出规定案例

检索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外出规定、监督管理、电子定位装置

二、案例正文采集

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规外出案例

案例简介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化名),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2018年4月,张某因诈骗罪被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3日止。2018年4月26日,张某到福鼎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2019年9月26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未向福鼎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情况下,私自乘坐私家车前往福州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福建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系统上发现张某的违规外出至福州的行为后,马上与其本人核实具体情况,并要求其立即返回至福鼎市内并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经询问了解,张某未经请假离开福鼎市范围,其行为属于违反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依法对张某进行警告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9年9月26日上午,福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福建省社区矫正监管指挥平台系统上日常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定位情况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的位置信息异常,显示超出电子围栏范围,出现在福州境内,随即联系张某本人。张某接听电话,辩解说因为工作关系,早上5点就从福鼎市出发了,走得太急忘记请假了。司法所对其行为进行了批评,告知其必须保持手机畅通,并要求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报到。

2019年9月26日下午,张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承认由于自己法治观念淡薄,认为入矫以来一直都能遵守各项规定,偶尔外出一次当天往返,司法所不会发现,因心存侥幸所以没有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对张某不请假私自外出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后,张某意识到自己已违反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工作人员带来麻烦感到自责,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将来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司法所依照相关规定报福鼎市司法局审批,最终给予张某警告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在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如因特殊情况需离开福鼎市范围,必须先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外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本案中张某未向福鼎市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外出,私自外出至福州市,福鼎市司法局依法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三)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依据本条规定,对于张某未经批准离开福鼎市范围的行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宁德市司法局 蕉城区司法局(宣)

责任编辑:汤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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