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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让右原则”不能滥用

2019-07-08 21:24 张文奎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7月3日,宁德交警直属二大队召开一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证据公开会,邀请了市、区13家单位代表以及事故各方当事人家属代表出席会议。一起并不重大的交通事故,为什么“兴师动众”召开一场公开会?

事情要从去年5月3日宁德市区国宝路与万安路交叉路口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当日8时3分许,在国宝路与万安路交叉路口,薛某好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万安路西侧导向车道自西向东通过停止线直行驶入该路口时,恰遇到苏某通驾驶公交车在路口内由北向南顺向直行驶出路口,两车发生侧面碰撞,两车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和公交车乘客两人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后,公交部门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伤者都已健康出院。但是摩托车驾驶员家属对交通部门给摩托车驾驶员判定负同等责任的结果提出异议,并通过多种渠道上访,因此才召开了上述发布会。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薛某好家属提出异议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让右原则”,意思是“在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行驶的车辆要让右边的车辆先行,故应该公交车司机负全责,薛某好不该负责。

但从证据发布会上的监控视频显示,公交车已经快要出交叉路口,这时薛某好驾驶二轮摩托车才刚进入交叉路口,并没有采取减速必然措施,而导致撞上了公交车。所有数据证据显示,公交车司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刹车等措施,虽然也存在过错,但不应该负全责。

“虽然法规上存在‘让右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交通参与者可以滥用这一原则随心所欲。”二大队民警表示。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到,公交车已快使出交叉路口,显然驾驶员已经无法看到右手边车辆。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可以明显看到公交车,有时间和可能采取必要的减速措施而没有采取,故要负同等责任。

“如果无条件地使用‘让右原则’,将导致南北向的车辆要等东西向完全没有车辆才可通行,这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法规制定初衷。其实现实中类似的行为,还有一些行人觉得我是‘弱势群体’不顾交规横冲直撞等,这都是不对的。交通安全从我做起,宁让三分不抢一秒,不要拿自身的安全开玩笑。”民警表示。

责任编辑:郑力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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