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准则》《条例》 聚焦主业主责
宁德市纪委驻市体育局纪检组组长 林光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举,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修订而来的,抓住重点,删繁就简,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把握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使得纪律挺在了法律前面,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以上党内两大法规分别确立党员应当遵循的道德“高线”和不能触碰的纪律“底线”,德法相依,相辅而行,将有助于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规党纪的执行者、监督者和捍卫者,更要带头践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一是要自觉追求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砥砺党性心性、净化心灵庄园,积极向善向上,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真正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二是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督执纪者,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要牢固树立“执纪者更要严格守纪”的意识,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觉行动,更加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绝不允许站在纪律的边缘,更不允许踩到法律的底线上。三是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对我们履行职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提供了重要遵循。要准确把握职责定位,转变执纪理念,创新纪律审查方式,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推动“四种形态”落地生根,持之以恒,切实把作风建设抓到底,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切实营造风清气正良好风尚。
“三转”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职责更加重要,我们要学好用好上述两个党内法规,在监督执纪问责上求突破。一要延伸触角。要全面掌握驻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权力运行情况,理清权力运行重要环节和风险点,努力将监督的“触角”深入到权力运行的各个方面,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努力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还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扎紧扎牢权力的制度“笼子”,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引发腐败问题的漏洞。二要善于掌握信息。派驻机构要善于搜集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除了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获取信息外,还要善于和服务对象、前来咨询办事的群众交朋友,及时得知单位有关部门用权情况。作为派驻我市体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紧扣体育赛事筹办及赛事纪律,特别是紧盯我市筹办2018年省第十六运工作中体育场馆建设、大宗体育设备设施采购、拨款财务账目等相关环节,着力发现问题。三要抓早抓小。要强化问题意识,树立发现问题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早解决的工作理念,切实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于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红红脸、出出汗,扯扯袖子、咬咬耳朵,警示谈话、纪律诫勉,都要成为我们常用的工作方法。四要严肃问责。派驻机构要加强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的受理、梳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重视信访初核工作,做到慎重、稳妥,要制定科学可行的初核方案,特别是要把握好初核的重点问题和突破口。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纪律处分条例》对“转方式”的要求,提高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纪律审查的警示教育作用,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责任编辑:刘宁芬